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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磨镇人民政府关于敦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来源: | 编辑:王磨镇 | 日期:2018-07-26 | 阅读: 10

王磨镇人民政府关于敦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全镇脱贫攻坚之际,如存在赋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有赡养能力而推脱逃避赡养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自己居住于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其父母及其他被赡养人仍居住在黑、脏、乱、差等条件简陋的危旧房中等不良社会现象。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谴责不孝不敬的社会恶习,弘扬中华民族孝敬老人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就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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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虐待、遗弃父母是违法犯罪行为。对父母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虐待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确保父母等被赡养人住房安全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主要内容。赡养义务人须在近期主动将其父母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并尊重父母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的安稳、生活舒心。按照“一户一宅”规定,新建房屋入住后不拆除危旧房,并以恶意驱使年老父母居住危旧房为手段,要挟、骗取、套取、索取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冻饿、拘禁、强迫超体力劳动、有安全住房不让住、有饭不让吃、有衣不让穿、有病不让医等方式折磨家庭成员的;(二)以咒骂、侮辱、诋毁人格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摧残的;(三)以干涉人身自由、殴打等方式伤害家庭成员身体的;(四)有其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五、从本通告发布即日起,在全镇开展“虐老弃老”专项治理行动。子女有安全住房而年老父母仍居住危房的,子女必须立即主动将年老父母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主动承担起照料生活起居的义务;年老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子女之间必须主动协商好赡养事宜,不得互相推诿,一经发现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反复做工作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将通过在网络媒体开设“不孝曝光栏”、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不孝黑名单”、召开村民代表公开评议等方式,对不孝行为进行公开社会谴责。

特此通告

                                                          

                       成县王磨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