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转变工作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要求,严格执行省政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十不准”规定,进一步扎实推进简政放权、严格规范审批程序、优化调整审查环节、简化减少要件材料、不断提升行政效率,全面落实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积极高效服务矿业权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结合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草拟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矿业权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多次征求相关处室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于6月13日组织了由地勘单位、国有企业、股份企业、民营企业等单位代表参加的听证会,6月25日至30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法规处已进行了合规性审查并出具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优化协查会审程序。针对目前市县核查、处室会审时间长,易造成报件审查超期的问题,实行市县核查前置、处室网络并联会审,限定核查会审时间,提高核查会审效率。
二、明确报件受理条件。为妥善解决矿业权过期报件的问题,明确要求矿业权人应按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报件。限定除因产业政策、生态保护、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期报件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受理报告评审等申请的,前期受理补正再申请的等特殊情形外,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登记申请的,一律不再受理。
三、规范具体审批事项。结合审批过程中的一些实际做法和自然资源部规定文件的调整,对具体审批事项进行了规范。例如,结合取消勘查资质,明确变更勘查单位不再审批;对已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小型非金属矿采矿权,因资源储量增加或整合等情形,致使发证权限变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继续授权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基金项目以行政审批方式取得探矿权,杜绝无证勘查;因生态保护、产业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探矿权延续申请准予登记时超过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6个月以上的,延续起始日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等。
四、简化减少报件材料。一方面针对因产业政策、生态保护等原因关闭退出的采矿权,不再要求编制《闭坑地质报告》,以评审备案的储量动态监测年报作为剩余资源量的认定依据。另一方面从探矿权延续、变更报件材料中,不再要求提供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提供的预查报告及普查报告评审备案、地质报告的汇交证明等材料;同时明确除新立、提升勘查阶段延续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需评审外,其余探矿权正常延续不再评审《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既减少了报件材料,又节省了评审费用。
五、积极压减审查时间。针对矿业权审批相关方案、报告评审备案耗时长的问题,经与相关处室、单位多次沟通对接,自加压力,要求评审中心、矿服中心在受理相关方案、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在提交修改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最终意见;矿服中心在收到出让收益评估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在1个月内完成评估;矿管处在受理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报件齐全、符合规定的,及时提交厅务会议审议,在厅务会议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下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或补正告知书。
来源: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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