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索引号: GSDA010116017-2018001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1-17 15:10:18
文 号: 主 题 词: 社会保障 阅读: 990

成县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8-01-17 15:10:18

成县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城乡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改尽改、应退尽退。

(二)时限要求。2015年4月开始,11月30日前结束。分为宣传动员、申请受理、信息核对、调查听证(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五个阶段。11月30日前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检查,12月上旬迎接市政府对全县城乡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全面检查和考核验收。宣传动员阶段为4月中旬至4月下旬;申请受理阶段为5月上旬至5月中旬;信息核对阶段为5月下旬至7月中旬;调查听证(民主评议)阶段为7月下旬至9月中旬;审核审批阶段为9月下旬至10月下旬。

(三)资金发放。清理规范工作过程中城乡低保资金仍按原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发放至2015年12月31日。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新评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资金从审批后的次月发放。

(四)工作方式。严格按照接收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听证会)民主评议、审核审查、民政局审批、逐级公示等规程进行,落实“户籍、收入、财产+民主评议(听证会)”的低保评定方法(即“3+1”工作法)。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全面准确核对已享受低保家庭和新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

二、重点内容和具体政策

(一)规范保障类别,严格落实补差发放

农村低保清理规范后保障类别原则上划分为四个等次,低保类别要体现“保主保重”,向一、二类倾斜。城市低保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补助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收入总和之差。

(二)规范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各乡镇要按照《关于认真开展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核查提标工作的通知》(成民政字〔2014〕70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城乡低保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三)规范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城乡常住居民家庭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户籍、收入、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保障类别、城市低保全额和差额保障对象和不得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可参照《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县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政办发〔2013〕128号)和《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成政办发〔2014〕70号)的有关要求确定。

   (四)完善认定机制

1、申请受理。持有当地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均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委会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城乡低保的居民家庭需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需授权核查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2、信息核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低保人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后,对申请人家庭户籍状况、财产状况和收入状况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作为评定低保的重要依据。

3、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结合核对机构出具的信息核对书面报告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调查意见,作为评定低保的重要依据。

(1)户籍状况。实行属地管理,要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但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等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收入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年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

(3)财产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等。入户调查户籍、收入、财产状况等可参照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意见》(成民政字〔2014〕12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民主评议(听证会)。参加民主评议(听证会)的人员由民政局低保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民政办主任及民政办工作人员、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老干部代表、居民代表等组成。各村委会(社区)应建立30人的民主评议(听证会)代表数据库,举行民主评议(听证会)时,随机抽取三分之一单数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听证会)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2)乡镇调查人员介绍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情况;(3)听证会成员对申请人和调查人进行质询;(4)无记名投票;(5)当场唱票宣布结果。

5、低保公示。民主评议(听证会)的结果通过电视、网络、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局的举报受理电话。公示期间,如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直接取消低保资格。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审批程序。

6、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低保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等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资料、听证公示结果等相关资料严格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县民政局根据申请对象家庭生活困难情况批准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审批结果要再次通过电视、网络、公示栏等形式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民政局对确定的保障对象颁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按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村(社区)要将纳入的低保对象在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

(五)强化动态管理制度

按照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原则,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1、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农村低保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一、二类保障对象有效期为2年,三、四类保障对象有效期为1年。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有效期为2年,差额保障对象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的保障对象需要继续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必须重新申请,经乡镇政府受理后按程序重新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出保障范围。低保证上要注明有效期,超出有效期或没有注明有效期的低保证视为无效证件。

 2、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国发45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城乡低保对象每年书面向乡镇报告一次家庭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县民政局书面报告辖区低保对象家庭户籍、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以加强低保动态化管理,保障低保受理机构和保障对象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形成低保定期报告制度化、规范化。

3、建立定期核查制度。由乡镇驻村干部负责,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配合,每半年对城乡低保核查一次。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准确掌握其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对在有效期内家庭生活水平发生明显变化的保障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整,县民政局要定期督查检查。

 4、末端公示制度。要建立村(社区)低保长期公示栏,对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在村(社区)长期公示。各乡镇、县民政局要对城乡低保对象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

(六)加强档案管理

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归类、建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残疾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及书面报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听证会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报告、定期核查资料,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等。

    三、保障措施

城乡低保工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和谐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发45号文件、省政府98号、102号令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政策,强化责任,严密组织,切实做好城乡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努力构建起制度健全、标准科学、对象准确、操作规范、群众满意的城乡低保工作格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要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上已将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乡镇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将作为乡镇领导班子和相关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及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低保的责任主体,承担接收申请、委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会)、乡镇和村的公示、实施低保资金发放、相关资料管理等责任。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一岗双责”责任,分管领导承担分管责任,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县民政局主要承担政策制定、工作指导、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查审批、资金筹措、协调资金发放、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责任。

县民政局要牵头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统筹做好城乡低保与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其它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推进城乡低保政策的全面落实。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入户调查不深入细致,不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人情保、关系保、错保和漏保,以及对清理规范、信访调查或随机抽查不负责任走过场,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纪检监督部门不仅要追究工作人员本人的责任,公开曝光,还要实行倒查,层层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大政策宣传,坚持依法施保。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发45号文件、省政府98号令、省政府102号令和市、县的实施办法,不断扩大低保政策的普及率和知晓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已将城乡低保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要健全和完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社区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责任追究、信访和投诉举报、民主评议和公示、保障标准科学调整等制度机制,坚持阳光施保、依法施保。(举报电话:3212600)

(三)夯实工作基础,提升基本能力。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性服务窗口,将配备的民政专职工作人员全部安排到民政工作岗位,专职开展民政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乡镇人民政府有专门的机构理事、有专门的人员管事,切实推动城乡低保规范实施、有效落实。

(四)严格督促检查,积极稳步推进。各乡镇要根据相关政策和规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靠实工作责任,强化跟踪督办,确保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推进、有效落实、按期完成。县督考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乡镇和责任部门限期整改,确保执行低保政策不偏差、不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