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

索引号: GSDA011507-2018005 发布机构: 交通局 发布日期: 2018-07-23 14:54:38
文 号: 成交字〔2018〕136号 主 题 词: 机关公文 阅读: 59

成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成县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考勤制度》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8-07-23 14:54:38

成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成县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考勤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成县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考勤制度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成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7月23日

 


成县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干部职工组织纪律,强化日常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

第一条  干部职工考勤实行亲自签到(退)制,严禁他人代签。签到处设在办公室。

第二条  签到时间为早上8:30时之前,下午2:30时之前,签退时间为上午12:00,下午6:00,超过规定时间无故不签到(退)视为旷工(迟到或早退)。

第三条  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或因工作外出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考勤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月底由负责考勤人员凭签到册、请假条和其他出勤证明,统计当月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公示。

第五条  干部职工参加县内或县外各类会议、各种集体活动、因公出差下乡等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要告知考勤人员,备注外出事由,按正常出勤对待。

二、请假

第六条  干部职工请假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成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并在表单上亲笔签名写明事由和时间病假须附诊断证明,按时限要求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七条  干部职工原则上不得口头请假捎假或电话请假,确遇特殊情况按上述方式请假的后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及时办理的按旷工对待。

       第八条  干部职工请假前应安排好自己手工作委托代办工作人员,确保岗位工作不受影响

第九条  请假半天的由股长审批,请假1至3天的由股室负责人加注意见后分管领导签批;请假3天以上15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单位主要领导签批生效;请假15天以上的由单位加注意见后按有关规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科级干部请假按县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假满回单位后要及时到考勤人员处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的,超假天数按旷工对待。

       第十一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假期已满但未及时办理续请假手续而未到岗者,均按旷工对待。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履行请假手续后,需将请假审批表及有关附件送交考勤人员处,以便进行考勤登记

第十三条  婚假、产假、长期病假等情况按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办理。

三、休假

十四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五  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十六  根据干部职工本人意愿,年初制定休假计划,办公室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申请年休假的干部职工需填写《年休假审批表》,经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报主要领导签字生效

四、考勤结果应用

       第十条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或被分管领导约谈3次以上,主要领导约谈2次以上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条  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

第十条  全年内无故旷工连续达到15天或累计达30天以上者,按《国家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  每月经统计,迟到、早退达十次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约谈,二十次以上的由主要领导约谈。每月无故旷工达两天的由分管领导约谈,三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约谈。

二十一  休息期间如有临时性和特殊性工作通知本人后无故不到岗者,按旷工对待,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二条  考勤工作实行办公室统筹抓总,各股室分工协作,专人负责整理,月统计月公布,依据结果应用原则

第二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成办发〔2014〕48 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 本制度从2018723日起执行。